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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欠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2-31

2021至2025年,广东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省委和最高检正确领导下,聚焦民生热点问题和重点人群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在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的同时,推动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现将“汪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等4件举行全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欠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

全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欠薪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汪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关键词】


两法衔接  立案监督  引导侦查  量刑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某某,男,肇庆某医院异地迁建内部装修项目承包人。


2019年4月至12月,汪某某承包了某公司分包的肇庆某医院异地迁建内部装修项目,先后雇佣吴某某等41名工人为其提供劳务,期间拖欠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71万余元。德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以电话、公告等方式责令汪某某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汪某某拒接电话不予配合,并逃往境外。2020年5月,德庆县公安局对汪某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2024年3月,汪某某投案自首。2024年7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汪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7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汪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依托“两法衔接”,依法开展立案监督。2020年4月,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工作中发现,人社部门将汪某某欠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检察机关通过查阅行政案件卷宗,核实案件事实,发现该案属于“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联系办案民警听取意见。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以汪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并开展网上追逃。


(二)引导侦查取证,准确查明欠薪事实。刑事立案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作用,积极跟踪办案进展,多次参与案件讨论,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和固定劳动雇佣关系、工程款结算流水、行政机关责令支付等相关证据。经公安机关持续追逃,汪某某于2024年3月投案自首。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引导查明欠薪事实,确保欠薪人数、数额无遗漏。


(三)坚持宽严相济,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定汪某某在收到上家转包公司转账的工人工资款项83万余元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又采取逃匿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资达71万余元,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检察机关耐心宣讲政策,开展释法说理,促使汪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各方经协商,41名农民工被拖欠的71万余元薪资由承建商垫付。检察机关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于2024年7月16日依法对汪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法院一审判决全部采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汪某某认罪服判,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典型意义】


一是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有罪必究。检察机关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聚焦农民工维权这一重点民生领域依法履职,积极做好“行刑衔接”,强化犯罪线索摸排和分析研判,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精细审查,开展调查核实,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及时监督立案。二是认真践行“三个善于”,精准指控犯罪。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平台效能,引导侦查取证,完善证据体系,提升监督质效。在依法打击、从严惩治恶意欠薪犯罪的同时,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好教育感化工作,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悔罪,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三是坚持惩治与挽损并重,保障劳动者权益。对于欠薪数额较大、被害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广的欠薪案件,针对部分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维权能力薄弱问题,深化协同履职,促使相关职能部门积极运用协商、仲裁等多种渠道追讨欠薪、合理垫付,有效救济被害人权利,确保人民群众“忧酬烦薪”诉求得到及时回应、妥善解决,切实把矛盾风险隐患化解在前端,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二

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关键词】


自行补充侦查  民事支持起诉  融合履职  建章立制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男,珠海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者。


2019年7月至12月,珠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公司”)与珠海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涉案公司”)签订多份协议,将某商业广场室内装修工程承包给涉案公司,并按约定支付了工程款。涉案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全部转账至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的个人账户,赵某某仅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将剩余款项挪作他用,导致拖欠潘某某等多名工人工资。2022年3月,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赵某某仍未支付。同年4月,侦查机关立案侦查。8月至12月,甲方公司继续向涉案公司支付剩余款项,赵某某仍未将前述全部款项用于支付劳动报酬。经核查,涉案公司拖欠14名工人工资59万余元,截至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赵某某仍拖欠潘某某、李某某等人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20万余元。2024年5月27日,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认定被害人及欠薪数额。针对赵某某提出李某某系承揽人并非劳动者的情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某包工不包料,仍按照计件或计面积计算“工钱”,应认定为劳动者。针对赵某某提出与潘某某口头约定以结算工程款提成3个点作为管理费用,并没有约定每月支付工资的辩解,经审查,该项目主要由潘某某负责管理,该管理费系潘某某通过日常劳动应得的报酬,应认定为劳动报酬。经过充分释法说理,赵某某认可上述欠薪事实。另外,检察机关发现遗漏被害人,依法追加蔡某某为被害人(欠薪数额为3.6万元)。


(二)刑民协同多措并举,帮助农民工追回欠薪。一是充分释法说理,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多次与赵某某沟通偿还欠薪方案,通过定期跟踪督促,帮助工人潘某某追回欠薪2万元。二是加强刑民协同,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启动刑民一体办案机制,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将赵某某未支付潘某某、李某某等人劳动报酬的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对欠薪农民工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等多种方式,综合运用“诉前和解+支持起诉”模式,支持多名农民工顺利提起讨薪民事诉讼,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三是开展反向衔接,提升办案效果。该案存在涉案公司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私人账户发放工资和结算材料款等违规问题,检察机关将上述线索移交商事服务局依法处理。


(三)多部门联动建章立制,推动长效治理。检察机关全面梳理近年来办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深入分析研判,聚焦辖区内劳动领域突出问题主动作为,联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法工作处、公安局、商事服务局、城规建设局、民生事务局制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立劳动者权益保障“两法衔接”协作处理工作机制指引》,围绕劳资联调、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普法教育、沟通联络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推动构建多部门协同、“行刑衔接”顺畅、源头治理有效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新格局。


【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全面认定犯罪事实。办理恶意欠薪犯罪案件注重审查是否存在遗漏被害人和犯罪事实。对虽未报案,但审查发现确属遗漏被害人时,要依法追加遗漏的被害人和犯罪事实。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要依法核实,全面、客观、准确认定被欠薪人数和劳动报酬数额,确保不枉不纵。二是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在捕诉案件办理中充分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支付工人工资。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向民事检察部门移送支持起诉线索,合力推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三是多方协同共促犯罪治理。依托办案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出台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职能,优化“行政+司法”多元联动、全链条保护机制,多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

何某某、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关键词】


建设工程  行刑衔接  宽严相济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广东某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广东某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3年12月,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广东某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涉案公司”)所承包的某食品厂项目开展劳动监察,发现该公司拖欠223名劳动者报酬共计445万余元。2024年1月,该局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涉案公司于2月5日前清偿项目相关分包单位所欠工人的劳动报酬。2月8日至9日,涉案公司收到两笔往来款项共计146万余元,用于发放公司管理人员薪酬,未优先清偿所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属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同年5月,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线索移送至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公安机关以何某某、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


2024年8月,涉案公司向广州市南沙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160万元,通过工人工资专户发放给工人。9月,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运用应急周转金发放工人工资69.5万元。同月,涉案公司协调股东及家属将所拖欠工人工资剩余款项足额存进工人工资专户,并于次日全额支付所欠工人工资。


2024年10月,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以何某某、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审查起诉。2025年6月19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何某某、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及履职过程】


(一)严格审查证据,准确查明欠薪事实。何某某、吴某某作为涉案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收到行政机关发出的《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仍未支付,二人是否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是否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经审查,行政机关责令涉案公司于2024年2月5月前支付欠薪445万余元,该公司在2月8日至9日收到两笔往来款共计146万余元,证实该公司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但涉案公司将该两笔款项用于发放管理人员工资,未发放工人工资,应认定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无不当。


(二)组织公开听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该公司未能支付工人工资的主要原因是项目方公司因经营问题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且该公司在刑事立案后通过向其他公司借款、由相关单位代付、鼓励股东家属先行垫付等方式,最终全部支付完毕。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出有因,且案发后两名犯罪嫌疑人已支付全部欠薪,鉴于社会关系已经修复,从保障企业经营发展的角度,对两名犯罪嫌疑人提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经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侦查人员均认可检察机关处理意见,最终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制发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本案反映出对建设工程企业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方面的监督管理存在不足之处,导致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行为未及时被发现,欠薪行为持续时间长、金额大、被害人众多。检察机关向有关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企业的监督,及时梳理欠薪情况,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加强送法进企业等普法宣传,推动形成治理工程项目乱象的合力;推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加大依法及时惩处力度,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


【典型意义】


一是宽严相济,依法准确把握从宽处理条件。要考虑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结合其到案情况、认罪态度、案发后是否已全额支付等情节,综合认定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对于确属事出有因、真诚认罪悔罪、已全额支付欠薪的,可认定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从宽处理。二是有效衔接,构建和完善行刑梯次递进的处罚体系。一方面,行政机关对建设工程企业开展劳动监察时发现该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做好“正向衔接”,实现“有罪必究”。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后,针对涉案公司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开展“反向衔接”,做到“不枉不纵”。三是谦抑审慎,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程领域欠薪案件中,用工单位往往与工程发包单位存在合同纠纷,导致未能按期收到工程款,进而未能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检察机关应准确厘清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杜绝通过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积极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四

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关键词】


补充侦查  矛盾化解  公开听证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惠州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陈某某在惠东县经营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21年至2022年拖欠工人工资。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先后三次向涉案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限期核实、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但涉案公司均未按期足额支付。2023年3月,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线索移送惠东县公安局。同月,陈某某向人社部门报告涉案公司共拖欠164名工人在2022年7月至同年11月的工资合计252万余元。惠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陈某某主动到案。经人社部门多次排查核对,认定涉案公司实际共拖欠177名工人工资合计377万余元。2024年6月,惠东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陈某某移送审查起诉。2025年6月16日,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引导侦查取证,夯实证据基础。因陈某某前期存在隐匿、篡改劳动报酬相关佐证材料的行为,案件存在欠薪人数和金额认定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逐一核对工人工时、工资标准信息,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详细列出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针对性收集陈某某隐匿、篡改实际欠薪数据等方面的证据,完善证据链条,查清欠薪事实。同时,检察机关主动与公安机关、人社部门加强协作,调取证据材料,准确核查工人工资,梳理陈某某财产线索,为后续追偿工作打下基础。


(二)推动支付欠薪,实质化解矛盾。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及时听取被害人意见,告知办案进展,引导被害人依法维权。同时积极推动矛盾化解,多次向陈某某释法说理,释明恶意欠薪的法律责任和严重后果,督促陈某某积极筹款、全额支付177名农民工劳动报酬377万余元。


(三)组织公开听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动到案、认罪悔罪,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拟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组织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农民工代表、侦查人员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与会人员一致认可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对陈某某进行公开训诫和法治教育,督促其改过自新、遵纪守法。


(四)注重协同履,开展长效治理。为解决类案问题,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人社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聚焦类案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证据固定、协同处置等关键环节,着力构建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衔接机制,共同制定《关于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工作意见》,进一步凝聚打击欠薪、保障权益的工作合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欠薪发生,为长效治理欠薪提供制度保障。


【典型意义】


一是坚持依法惩治与追回欠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引导补充侦查,完善证据体系,注重全面细致审查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同时推动及时追赃挽损,积极沟通促使犯罪嫌疑人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化解涉案矛盾。二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办案效果。对真诚认罪悔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从宽处理,积极组织公开听证,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确保案件办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健全常态化长效机制,深化溯源治理。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欠薪问题需标本兼治、重在预防,要善于从“治已病”向“治未病”转变,通过机制建设堵塞漏洞,巩固治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