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
着力完善刑事检察
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下称《逮捕质效标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下称《起诉质效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质”与“效”的评判标准,着力完善刑事检察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随着我国社会治安形势、犯罪结构、刑事法律及司法政策等变化,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面临新要求、新任务。最高检党组多次强调,要依法加强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基本职能建设,提出新的系统性要求,明确将完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质效标准列入重点督办任务。
在此背景下,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重大犯罪检察厅分别牵头组建工作专班,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逐条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其间先后征求最高检相关业务厅及全国各省级检察院意见,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咨询,最高检院领导多次组织召开专题讨论会研究,征求并吸收了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意见。最终经最高检检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逮捕质效标准》《起诉质效标准》。
《逮捕质效标准》共分为4章,包括总体要求、逮捕案件质效标准、不捕案件质效标准、附则,共38条。在内容上,突出“捕诉一体”机制下审查逮捕案件办理特点,紧扣逮捕的法定条件与评价标准,注重区分与审查起诉标准的差别,注重细化不捕情形的准确适用,完善办案实体和程序规范,进一步强化了捕诉衔接与制约,并通过对质效不高、不合格标准的设置,反向约束、规范案件办理。
《起诉质效标准》共分为4章,包括总体要求、起诉案件质效标准、不起诉案件质效标准、附则,共40条。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起诉与不起诉同属审查起诉环节,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此次制定的该质效标准将起诉与不起诉质效标准纳入同一个文件。在内容上,既包括对案件实体处理的“静态”评价标准,如案件处理结果是否正确、是否达到起诉条件等,也包括对审查起诉工作程序的“动态”评价标准,如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等;既包括对办案效率的评价标准,如将超期办案、超期羁押等作为问题案件的重要考量因素等,也包括办案效果的评价标准。
记者注意到,《逮捕质效标准》与《起诉质效标准》融入最高检党组提出的“三个善于”“亲历性办案”等新理念、新要求,在质效标准的评价上,均设置了合格等级、质效不高等级和不合格等级三个等次,在体例结构上注重保持一致性,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科学设定案件不同质效等次标准,进一步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注重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做深做实做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