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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7-12-21

一、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行为的现实意义 

规范司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基层人民检察院如何贯彻落实好中央政法委的部署要求,大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着力提升办案质量、队伍素质和司法公信力,是当前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一)规范司法行为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既包括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在内的无形法律文化,也包括在较短时间内通过移植或自身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在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法律实施机构和监督机构加强司法行为规范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同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通过处理个案以及在处理个案过程中传递出来的程序规范性、适用法律正确性和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使公众感受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确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就会不断增强公众对于检察机关的认同,从而上升到对法律的认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当一个社会有形的法律文化和无形的法律文化达到高度契合,法治社会也就自然形成了。因此,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干警法治意识,既是彰显司法公正权威的应有之义,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

(二)规范司法行为是有效应对社会转型期复杂形势变化,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和体制转轨深化阶段,随着社会进步和体制改革,社会矛盾凸显。一方面,由于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结构剧烈变动、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引发一系列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正常发展的突出问题,并以劳资纠纷、拆迁冲突、金融犯罪等案件形式大量涌入司法机关;另一方面,国际敌对势力不愿意、不甘心中国发展强大,他们热衷炒作司法个案、制造各种事端无限放大人民内部矛盾。因此,检察机关只有遵循诉讼规律,更加审慎地处理各类案件,同时通过大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行为的理性文明程度,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执法环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从而公正高效彻底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规范司法行为是有效解决司法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需求。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个二维互动的过程,执法者能力素养的高低是影响执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公众对法治的理解和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是通过检察机关的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个执法环节和检察干警的工作行为来感知评价的。因此,检察机关不仅要进一步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加强自身监督,更要把坚持公正执法、维护群众利益落到实处。全面推行检务公开,扩大公众对执法过程和法律监督的感知途径,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是加强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公众双方沟通,增进理解度,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二、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是相适应的。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利案、人情案等问题。”不规范的司法行为是影响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的症结所在,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司法行为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规范司法行为任重而道远。

(一)部分检察人员素质能力和执法水平不高。

司法实践中,一些基层检察院的检察人员或多或少存在着以下共性问题:1、对约见谈话的个别在押犯人,偶尔出现解答析疑问题不够耐心;有时会出现作风简单粗暴、不细腻。2、遇到情绪激动、态度蛮横的当事人,接访人有时缺乏足够的耐心。3、没有及时收取被申请人的答辩书;没有及时送达受理通知书。4、有时在制作询问或讯问笔录时字迹潦草,较为马虎。5、由于时间紧凑,通知证人接受询问时没有使用询问通知书;讯问(询问)人员有时没有现场在讯问(询问)笔录上签名。6、部分法律文书的制作不够规范、不够完整;意见书偶尔出现错别字或漏(多)打字的现象。7、办案软件录入尚存在不规范、不完整情况,造成一些办案数据未能导入统计系统,网上数据不完善。8、案件办结后没有及时装订案卷并归档等现象。

(二)检察人员职业道德有待提升

目前,一些基层检察院的队伍中仍然存在着“规范意识不强、服务意识不强、公正意识不强、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突出表现就是机关作风疲沓、工作效率低下,极个别干警面对来访群众态度冷、硬、横、推,面对利益吃、拿、卡、要,面对诱惑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等。甚至个别干警在司法实践当中守不住底线,经不起诱惑,管不住自己手、嘴、腿,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吃请贿赂;有的还热衷于打听案情、通风报信,泄露办案机密;或为涉案人员开脱,说情干扰办案等,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传统观念导致权力异化行使

当前,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等观念仍有一定市场,导致一些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干警在履行职责时,忽视了对人权的保障,程序规则依然面临让位于实体真实的风险。如行使法律赋予的批捕权、起诉权、抗诉权时,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可抗可不抗的多倾向于批捕、起诉、抗诉;收集、审查、运用证据侧重于有罪、罪重部分,对无罪、罪轻证据较为忽视,提起抗诉也往往是“抗轻不抗重”;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裁量权时,缺乏工作动力或尺度过严;办理案件时,为追求客观真实,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违法行使职权,忽视对办案期限和强制措施等程序规则的遵守,阻碍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规则的有效实施。实践中仍有个别干警在侦查或审查过程中过于依赖口供,对案件细节不够重视,不及时查证补强口供,忽视对间接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导致被告人翻供后因案件存疑而无法定罪等等。

(四)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监督机制是规范司法行为的根本保障,而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机构,对司法规范化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起步较晚,目前一些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不健全或人员不到位,以致纪检监察工作滞后。另外,由于个别领导对纪检监察工作不重视,加之纪检监察本身体制不完善,导致检察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的不理解,致使纪检监察干部产生了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想监督的意识,使纪检监察部门陷入了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

(五)检务公开透明度、社会监督等应进一步加大

近年来,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在检务公开方面,进行了务实有效的积极探索,特别是借助新媒体公开检察院的一些重要工作开展及重大案件办理。但由于基层检察院人才较为欠缺,各地在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机制上还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导致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职能无法进一步的明确,一定程度上给检察公信力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三、基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建议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是检察机关直接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是检察工作的门面,更是检察工作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地段,其司法行为的规范性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水平,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可度。因此,基层检察院应高度重视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从队伍建设、司法理念、监督机制、检务公开、文化建设等方面切实做到三转,即转理念、转方式、转作风

(一)提升人员素质,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检察干警是检察职能的直接履行者,因此务必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建设“五个过硬”检察队伍的要求,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每年纪律教育学习月等专项活动,不断加强对干警的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纪党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全面提升干警为民服务的意识;定期派遣干警外出参加业务培训和交流,切实提升干警的业务能力及执法水平。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时刻把纪律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谈话提醒及诫勉谈话作用,及时纠正个别干警的不良倾向,把违法违纪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着力塑造清正廉明的良好氛围。

(二)更新司法理念,建立规范执法模式

一是要以人权保障理念为主导转变侦查模式。要注意推进诉讼文明、司法民主,在查办、追究犯罪的同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证人、鉴定人等合法权益;要用足用活立法规定的权力和措施,提高侦查、审查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自觉实现执法模式从相对封闭向公开透明、从机械单一向能动灵活、从主观传统向客观科学的转变。二是要以程序理念为中心转变捕诉模式。要遵守正当程序原则,改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严格执行各项程序规定,推动捕诉工作精细化、规范化。三是要以诉讼理念为原则转变监督模式。在公诉工作中从单纯地指控犯罪转向同时承担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确保指控犯罪经得起法庭质证和辩论,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要转变出庭的工作方式,举证、质证要从以定罪事实、证据为主转向定罪与量刑的事实、证据并重,积极向法庭提供量刑情节的证据,做到有罪必罚、罚当其罪。

(三)健全监督机制,发挥监督主体作用 

基层检察院日常办案任务和行政事务繁重,执法覆盖面较广,需要监督之处很多,因此必须健全监督机制,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主体作用。一方面,必须健全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增强专职人员配备工作,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之规定开展工作,从体制上为规范司法行为做好准备。同时要转变纪检监察干部理念,摆正自身位置,聚焦执纪监督问责主业,围绕检察工作大局开展监督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另一方面,必须将检察权置于阳光之下,积极接受外部监督约束,主动加强与人民监督员、检风监督员的协调、沟通,多渠道征求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及干警司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和检察队伍建设。

(四)深化检务公开,促进司法行为规范

要充分认识检务公开对于实现司法规范化的重要推动作用,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断拓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一要公开案件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明确检务公开的标准、范围和程序,坚持把案件信息公开作为司法办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及时准确规范地公开。二要注重释法说理。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针对案件争议焦点,理清事实认定,阐明适法依据,讲透法理情理。三要实行多样公开。加强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检务公开平台建设,坚持传统媒体公开与新媒体公开相结合,着力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网络,及时准确提供检察信息,方便群众即时访问,实现与群众的无障碍互动交流,推动检务公开走进“e时代,为人民群众了解、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提供便利,真正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廉洁,以公开促规范。

(五)加强文化建设,培育规范司法氛围

为破解司法行为不规范的文化软肋,基层检察院要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深化“全国检察文化建设示范院”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契机,大张旗鼓地开展以“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为主题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文化建设活动。实践中要把住各地的文化脉络,找准各院的文化主题,各有特色地推进基层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可从走廊文化建设入手,由干警自己设计主题、自己动手创作作品,潜移默化影响并引领全体干警参与其中,进而陶冶干警的思想道德情操,达到培育规范司法氛围的目的。

(作者: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江绵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