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须知】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逮捕决定申诉的权利
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并附申辩理由。
10、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1、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2、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3、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检务须知】
法律援助申请须知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 刑事案件;
2、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3、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5、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6、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7、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8、 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义勇事故赔偿的;
9、 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10、 其它确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经本中心审查后,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具有揭阳常驻户口,或者有本县暂住证、事由、案由发生在揭东区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申请事项确有理由和偏执并有给予援助的必要。
2、有证据证明确有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3、有充分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4、盲、聋、哑等残疾人和未成年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需对其是否具备一般条件作实质审查,即可经过人民法院指定获得法律援助。
5、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有必要的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向本中心递交的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暂住证);
2、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救济证、下岗证、待业证、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申请人及家产成员经济状况的说明);
3、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如财产所有证、亲属关系证明、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材料证明);
4、代理申请的,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代理权证明;
5、本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厂。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获得法律援助后,应与法律援助机构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并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与法律援助人员合作,否则,法律援助机构有权视情节中止或撤销法律援助。
2、申请人如果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受援资格并向其追索有关费用。
3、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情况改善,不再符合受援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也可以经受援助人与法律援助机构协商,不终止法律援助,但应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受援人因法律援助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补偿法律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