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法治之窗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之窗
对检察机关如何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7-12-21

对检察机关如何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思考

——以郑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为例

林楚峰、李阳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认识不断加深,非公经济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直接参与者和积极推动者。想要最大限度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应当与时俱进,发挥自身的检察职能,为经济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检察 非公 服务 法治

2016年,揭阳市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实现增加值912.99亿元,同比增长7.8%,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比重的80.6%,非公企业成为推动全市工业增长最主要引擎。检察机关打击危害非公经济发展的犯罪、依法保护非公企业的合法利益应不遗余力,在惩处犯罪及服务企业两者间寻找平衡点,同时在办案过程中注意收集非公经济发展遇到的问题,加以分析并针对性地解决。

2016年,揭东区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时,根据已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本案定性为单位犯罪更为恰当,但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广东某某塑胶有限公司该次非法制造数量、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均未达到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中单位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同样也无法认定主管人员陈某某及直接责任人员郑某某构成犯罪,因此揭东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该案作撤案处理,公安机关随后也在补充侦查阶段决定对本案作撤案处理。

1.当前非公企业发展的困境

1.1非公企业内部规范建设欠缺

当前非公企业发展势头迅猛,但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注重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及完善,中小企业出现的问题尤为明显。这些企业往往对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较为信任,人管多于制度管,对于制定好的运作规范没有严格执行,加上缺乏现代企业管理所需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导致一旦决策过程中产生失误,企业的危机随之到来。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郑某某在没有向委托方某A公司索要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证明材料等手续的情况下,为某A公司生产附有某B公司的商标标识的产品,就是因为决策者及工作人员法律意识薄弱、把关不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没有按照公司流程仔细核实对方是否取得合法授权才出现的违法违规操作。

1.2检察机关与非公企业联系不足

尽管检察机关利用门户网站、报刊杂志及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活动,主动促进检务公开,但仍然有不少非公企业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及业务存在认知上的不足。现实中检察机关及非公企业之间很少联系,检察机关专门针对非公企业的法治宣传做得较少,导致非公企业对检察工作缺少足够的认同与配合。另外,检察机关在和非公企业的接触中,主动征求建议和意见的时候少,多是通过个案去沟通服务。非公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存在哪些法律方面的欠缺,怎么才能充分利用国家的法律政策谋利益而又不触犯法律底线、检察机关如何既尽职尽责打击违法犯罪,同时又有效保障非公企业的正常经营,对于这些问题和非公企业的交流太少,也就难以达成一定程度上的共识。

1.3服务非公企业专业能力薄弱

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不仅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还需要了解市场经营管理等基础金融知识。但目前基层检察机关中民商法学人才较少,熟知企业管理、金融、知识产权等知识的人才更是匮乏,非公企业一旦遇到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检察机关不能及时伸与援手。加上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存在,一些业务部门的检察人员办案任务繁重,工作压力大,缺少主动服务非公企业的热情。

2.对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的几点建议

2.1及时转变观念

非公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应树立平等保护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观念,利用手中的检察职能,运用打击、预防及普法等多种形式相结合,让非公企业和检察机关对彼此日常工作更加了解,努力促使检察机关办案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积极做好检察机关两微一端平台信息推送,适时发布检察工作动态和涉企典型案例,定期发送相关法律知识,努力通过新兴渠道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倾听非公企业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让非公企业对检察工作更加信任与认可。

2.2改善办案方式

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本身其实也就是一种服务方式,维护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健康健全的法治环境是最佳途径。查办侵犯非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案件不仅要快,而且要准,提高诉讼效率意识是关键,比如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达到批捕条件的要及时批捕;公诉人办理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基础上要尽量缩短办案时间,以充分保障非公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涉及非公企业案件批捕与否、起诉与否等重要事项及时告知涉案非公企业办理进度,这不仅是企业的权利,也能帮助企业更好地安排生产经营,不因案件的查办阻碍正常管理秩序。

“讲究办案方式方法,防止办案的‘副作用’,坚决杜绝‘办一个案子,搞垮一家企业’的现象发生。”[①]检察机关在保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要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非公企业财产,避免因为办案造成涉案非公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影响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上述案件中非公企业涉案人员郑某某、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对检察机关工作积极配合,故仅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再者,对于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有疑问,法律、司法解释等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加强调查研究,必要时提请科室对案件进行探讨,及时请示报告,发挥众人所思,慎重妥善处理。

2.3加强法治宣传

检察机关可利用打击侵害非公企业利益的案件,以案释法,增强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依法经营意识,明确法律红线,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的生产决策流程;针对采购、销售和知识产权等容易发生犯罪和产生法律纠纷的环节,总结涉及非公企业案件发案的特点及规律,及早预防与打击;通过发现症结所在,积极帮助非公企业完善管理机制与监督机制,弥补章程漏洞,适时提供法律帮助,引导企业合法经营。

2.4主动加强学习

继续研究检察机关为非公经济服务的新方法,加强有关民商法学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针对检察机关在服务非公企业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有条件应组织干警系统学习市场经济方面的知识,了解非公企业运行管理模式;针对日常办案常出现的问题,多互相总结学习,改进工作方式,更好地与非公企业及其人员进行沟通,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揭东检察院作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的意见,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在经过仔细审查研究后依法慎重作出的,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工作作了回应,又避免一个正筹备上市的非公企业在关键时刻遭遇打击,是检察机关依法依职办案的最佳诠释。检察机关只有发挥主观能动性履行检察职能,严格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多交流多学习,努力打造法治环境,才能确保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取得实效。

作者:林楚峰(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阳(揭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