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训诫+督促监护令 力促“依法带娃”
发布时间:2023-04-21


       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4月21日上午,我院联合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区妇联、团区委、社工组织等部门举办了本市首次未成年人训诫会。我院副检察长吴桂武、区妇联副主席洪晓芬、团区委副书记汪国良、第二检察部副主任黄素玲、新亨派出所副所长周海标、社工组织代表刘晓东、揭阳市文化协会讲师吴春光,以及当事人罗某某及其父母参加训诫会。市检察院未检办负责人洪琼及周斐斐同志莅临会议指导。


       训诫会上,吴桂武副检察长首先简单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涉案的未成年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 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被盗财物也已发还被害人,同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我院依法对其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黄素玲副主任随后宣读了训诫词,并在深入分析问题后指出,罗某某此次不慎踏入犯罪道路,与父母平时疏于管教,未尽到监护责任有很大关系。进而要求罗某某的父母要注重家庭建设,加强陪伴沟通,引导孩子走上正道。


       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区妇联、团区委、社工组织等代表陆续发言,从各自视角对涉案未成年人提出了殷切教导,并强调家长要强化履行家庭监护职责,多关心鼓励孩子,共同构建良好家庭教育环境。



       被训诫后,罗某某及其父母均表示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所在,获得了许多有益的想法和建议,以后将努力改正不足。


       市检察院未检办负责人洪琼在训诫会结束后鼓励家长要真正担负起孩子的第一教育人角色,多关心关爱孩子,为孩子重返校园努力创造条件。遇到困难时都可以向当地的妇联、团委、检察机关、社工组织等寻求帮助,齐心协力,携手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借此训诫活动,我院将在下一步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展中,依托“检察+”专业社会支持体系,与公安机关、共青团组织、妇联、社工组织等多方面联动,引入社工、家庭教育指导专家等多方面专业社会资源,及时纠正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偏差行为,改善家庭监护和教育环境,多维度为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正常生活与学习提供帮助。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附法条链接: